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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如何让农民工轻松享受维权阳光
文章类型:新闻动态 文章加入时间:2008年6月15日14:43
“农民工”是产生在我国特殊发展阶段的新词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农村大批富余劳动力流向城市,形成了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可以说他们也是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是由于他们没有规范的行业组织,因此权益就很难得到维护,而且个人维权的成本也相当巨大。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么选择忍气吞声,要么选择铤而走险……
结合实际制定农民工自己的“专利法”
农民工为城市的建设、社会的进步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然而,他们始终处于社会的最底层,甚至还受到社会的歧视。尽管这些年来在支付拖欠工资等方面为农民工争取到一部分权益,但相当多的方面还处于“真空”层面,如对农民工的乱收费、拖欠工资、劳动环境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等问题频频发生的问题缺乏法律保障。究其原因是没有从制度源头进行立法。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农民工的关心程度日益提高,2006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取得了明显成效。尤其对农民工工资低,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入学、生活居住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起到了重大作用。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然而在一些地区和一些行业,由于政策落实不到位,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其享受维权阳光,需要有“专利保障”,需要落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提高工资水平,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建立、健全大病医疗保障,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平等义务教育,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的相关法律,形成农民工的“专利法”、“护身符”,规范农民工权益保障。这样才能确保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的各项精神落到实处,才能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才能保护、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才能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才能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填补了这一方面的“真空”。
《劳动合同法》燃起农民工新的希望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立法宗旨,即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名义,以国家的意志,矫正长期存在的强资本弱劳力的畸形劳资关系,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显然是为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送来了春天般的阳光。
以往,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不少企业以不签合同、拖欠工资、“同工不同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侵害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人为压低了用工成本。对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包括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务派遣实施岗位的范围等内容。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和同等福利待遇的权利。”这项条文进一步保障了“劳务工”的权益。与此同时,企业劳务派遣的用工成本也相应增加了。企业使用“劳务工”,所需支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同岗位“正式工”相同,加上需支付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总的用工成本将高于“正式工”。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使农民工看到了新的希望。但不能回避的是,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施行了半年时间,但在广大农民工获得了法律保障的同时,仍有部分农民工由于不懂法、不知法、不学法、不会用法,以及部分用人单位和企业为降低自己成本,千方百计规避《劳动合同法》,使得部分农民工享受不到依法维权阳光。
加大宣传,使新《劳动合同法》深入人心
建筑业行业是当前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城市建设和建筑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因素引发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建筑企业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增多,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直接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已半年时间,大部分农民工对《劳动合同法》还是一知半解,在遇到权益侵害时,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不会用法维权。究其原因,一是相当一部分农民工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为有正式工作人员立的法,不是农民工的“专利”;二是有些农民工认为虽然国家制定了法律,对该法的执行和效力持怀疑态度;三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因自身法律意识缺失,造成维权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部分农民工已习惯了对侵权的默默忍受,加上就业压力大,即使有运用法律维权的想法也缺少抗争的勇气;四是《劳动合同法》本身也存在个别条款规定不明确,理解不统一的缺陷,加剧了农民工对法律效力的怀疑。
让《劳动合同法》成为农民工的“护身符”。若想实现这一目的,就需要加大对该法的宣传力度,由劳动部门在组织技能培训时,把设计农民工常用的维权法规和专业技能同步培训考试的方式进行。同时,劳动、工会、建设等部门要做好“跟踪服务”,即定期或不定期到用工单位检查或抽查,是否对劳动者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是否按合同履行,是否有规避法律行为,走访农民工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满意度等。而且,提升《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做到处理一起教育一片,开展现场说法宣传活动。此外,四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开展调研活动,及时完善和细化各项条款。孟海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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