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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海员上外轮,是派遣还是中介?
文章类型:新闻动态   文章加入时间:2008年6月28日15:22

经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经公司)介绍,到外轮当海员的殷伟(化名)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外经公司为他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5万余元。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这一诉请。
    
两次签约上外轮
    
    2003年1月25日,殷伟与外经公司签订为期2年、去德国俞文兴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俞文兴公司)工作的洗烫劳务合同,该合同履行完毕。
    
    2005年3月18日,双方就殷伟再去俞文兴公司劳务事宜,又签订了为期2年的外派洗烫工劳务合同,约定外经公司与外商签订劳务合同,负责办理殷伟出国所需的任务批件、政审批件、海员证和签证等有关手续,监督外商办理殷伟在船期间的人身意外(包括疾病)保险。殷伟需于合同期满回国1个月内向外经公司交还外派证件,并根据出入境时间以每月70美元的标准向外经公司结算综合服务费;工作期间,殷伟每月基本工资为700美元以上等。
    
起诉追要社保费
    
    2006年6月下旬,外经公司与殷伟结清服务费,并收回相关证件。因双方就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殷伟于2006年12月12日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殷伟又向法院起诉,请求按上年度上海市最高缴费标准,补缴2003年2月到2007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1万余元、住房公积金人民币4万余元。
    
    法庭上,外经公司辩称,2003年1月至2005年1月的第一份合同已履行完毕,殷伟2004年6月19日正常回国。第二份合同签订后,殷伟于2006年5月8日回国,外经公司征求其意见,殷伟称不愿再做,外经公司为殷伟结清了钱款并退还了海员证。公司与殷伟没有劳动关系,殷伟有自己的劳动手册,公司只是介绍殷伟去外轮工作,由外方支付工资、福利,认为殷伟请求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过高,不合情理。
    
    法院查明,外经公司与俞文兴公司就雇佣殷伟任洗烫工(即船员)在外国豪华邮轮上工作事宜,签订了外派海员(洗烫工)协议,约定外经公司根据俞文兴公司要求招聘船员,经俞文兴公司面试考核后,决定是否录用并书面确认。殷伟的工资及其他待遇在学徒期(前18个月)为每月收入700美元,学徒期满后,根据船员工作态度及技术熟练程度相应增加工资。
    
劳动关系未建立
    
    法院认为,外经公司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业务中,外经公司实际是为对外劳务人员提供对外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性质上不同于专业的劳务派遣单位。外经公司对殷伟所做的对外劳务培训、为殷伟办理海员证书等属于中介服务内容,从双方签订的“外派洗烫工劳务合同”看,殷伟从外方领取工资、接受外方管理的事实也是证明。
    
    虽然外经公司以殷伟出入境时间为准,每月收取70美元,但若要外经公司承担缴纳远高于该金额的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因为这是用人单位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应承担的义务。殷伟与外经公司从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其提出的由外经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殷伟要求外经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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