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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用人仍有八大诟病
文章类型:新闻动态 文章加入时间:2008年7月3日20:3
据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陈默介绍,《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后,各类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其中有些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有以下八种:
不订劳动合同
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观望、侥幸心态明显,迟迟不愿意依法与临时性编外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变更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要求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但继续从事原工作,改变劳动关系的主体和用工形式。或是变更用人单位主体,由集团公司的其它子公司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提前解除关系
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寻找各种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拖延劳动期限
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绝大多数是延长了劳动合同期限,以推迟“第一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或是变更用人单位主体,由集团公司的其它子公司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难享经济补偿
清退临时性用工,对于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与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一律解聘,而劳动者应当享有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的权利往往受到侵害。
用离退休人员
一些用人单位开始大量使用离退休人员,尽量规避劳动保障制度设定的义务。
承包躲避合同
能够对外承包的业务和工作,尽量承包给劳动者,以承揽合同关系取代劳动关系,以规避劳动保障制度设定的义务。
劳动维权无凭
劳动合同订立后,不按照规定由劳动者持有一份,以图让劳动者“维权无凭”。
[对策]
坚决打击违法用工行为
对上述这些问题,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已对用人单位进行了告诫,采取相关应对措施的动机可以理解,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社会现象,但前提必须是“合法”,任何违法行为都是无效的,应受到依法追究。同时也加强了对劳动者的提醒,告知其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对于用人单位任何用工行为的变化,都要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进行,否则就应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合肥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各项执法检查工作中,对于前述现象给予高度重视,深排细查,坚决打击违法用工行为。(祝亮 王恒)
[小议]
全面准确认识《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总的来看,《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绝大多数企业对法律的贯彻实施是主动的、认真的,通过开展宣传培训、规范用工行为、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等措施,提高了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但也有一些企业对法律的实施认识还不到位,社会上也还有一些不同的认识,认为这部法律的实施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带来用工成本上升、影响就业和投资环境等等。
出现上述情况,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全面、不准确造成的。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中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劳动合同法》更加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同时也对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因此,只有正确全面地理解法律的立法宗旨,自觉增强法律意识,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全面推进法律的贯彻实施。 (施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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