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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申请不受理会有告知书
文章类型:新闻动态   文章加入时间:2008年8月20日8:26

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实施细则正式发布  

本报讯 记者马汉青报道:昨天,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正式发布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对多个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追溯待遇结算有三种情况 

实施细则明确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的范围:一是新生儿 
在出生后3个月内(含3个月)参保并缴纳了出生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时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二是在校学生在当年10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起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三是在《试行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2008年8月23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的结算方式,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对于住院医疗,待遇追溯采用“病人先交押金,医院延迟结算”的方式操作。 

亦即,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定点医疗机构为已参加或准备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但尚未能享受待遇的本市户籍住院病人办理出院结账时,经与参保病人协商后可收取与本次住院医疗费等额的押金。 

待出院病人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自2008年8月1日起,凭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押金收据、出院证明到原住院医疗机构申办医疗费记账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上查询确认参保人身份待遇后,为其补办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手续并即时退回与应记账医疗费等额的押金。 

第二种,急诊留观和在审批有效期内的其他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的医疗待遇追溯,按住院医疗待遇追溯方式处理。 

第三种,对于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追溯按“由选定医疗机构代办零星报销”方式办理。亦即,自2008年10月31日起,选定医疗机构开始受理参保人在待遇追溯期内在本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零星报销申请。 

“选定医院”时需备彩照 

细则明确,在能够使用本市医保信息系统进行门(急)诊费用记账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在校学生、未成年人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三级医疗机构设置在本部的社区医疗机构除外,下同)或所在学校的医疗机构和一家其他医疗机构,老年居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其门(急)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此外,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到指定的医院进行相应专科疾病门(急)诊治疗,可享受规定的待遇。具体指定医院及专科由市医保中心另行公布。  

每一社保年度内,参保人在拟选定医疗机构首次进行普通门(急)诊就医时办理确认选定医疗机构手续。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填写《居民医保门诊病历》内的《普通门(急)诊选定医疗机构登记表》,并粘贴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医疗机构核对参保人资料后,在照片边角处贴上专用标签;参保人当次就诊记账结算后即确认该就诊医疗机构为其当年度选定医疗机构。  

确认选定医疗机构后,当年度内不予变更。但参保人有户口迁移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以及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转学升学等特定情况的,可以到市医保中心各办事处办理变更选定医疗机构手续。 

参保申请十工作日内审核 

实施细则明确,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托幼机构负责其入托儿童,学校负责其在校学生个人参保信息的采集和核对,并每周将参保登记资料送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打印《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征缴核定单》,再由上述参保登记机构分发给其参保人员。而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则要出具告知书,让申请人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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