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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雇工变“职工” 老板强“认亲”
文章类型:新闻动态   文章加入时间:2008年8月20日8:52

去年秋天,23岁的河北农民工小张受雇于一家注册在天津的劳务公司,单位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各种劳动保险。

  去年冬天,小张被派到大连某船务公司位于大连湾港内的浮码头上进行电气焊作业,由于某船务公司未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小张在工作时,一颗飞溅的火花冲进他的耳朵,小张的右耳耳膜被灼伤穿孔。经过治疗,小张的右耳还是聋了。

  由于在赔偿问题上劳务派遣单位和某船务公司达不成一致意见,小张将劳务派遣单位和某船务公司一块起诉到大连海事法院,要求两个公司共同为他的伤害买单。

  身份出岔 老板要办理工伤

  8月12日上午,大连海事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令小张意外的一幕发生了。一直拒绝跟其签订劳动合同、拒绝为其交纳劳动保险的某劳务公司的代理人竟然当庭“认亲”,说小张是他们单位的正式职工,单位要为他办理工伤,并要求法院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对于小张的受伤,船务公司认为,小张在作业中有违章行为,如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小张也不会被烧坏耳朵的,所以小张应当对造成的伤害负一定的责任;小张认为,用人单位没有给他们提供安全防护设备,在工作现场因电焊作业造成的火花飞溅是常人无法避免的,自己没有任何过错。

  律师说法 两种赔偿金差了近十倍

  小张的代理人王金海律师认为,小张与两个单位是雇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由于在劳动关系中,职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者的工作安排、工资报酬、福利保险等方面作了相应安排,使劳动者在年老时享受退休待遇、在生病时享受医保待遇,免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故工伤待遇单位赔偿标准较低。而雇用关系中,单位不用为雇工交纳劳动保险,雇员在受到人身损害后,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比较高,并且还有精神损失费。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发包或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在雇主和企业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对工人确实造成人身伤害,雇主和企业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王金海律师说,小张的伤情,可以定为七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小张同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除医疗费全部报销外,仅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1.2万元;如果按雇用关系,七级伤残赔偿金按大连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109元乘以20年,再乘以0.4的赔偿系数,计算其残疾赔偿金120872元,两者相差108872元,加之人身损害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工伤保险没有,故用人单位才会在法庭上“认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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