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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劳务派遣单位员工都受益
文章类型:新闻动态 文章加入时间:2008年8月20日8:53
在藏务工12年的侯永富,深深地感受到一些务工人员由于缺乏组织和自我保护意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经过深思熟虑,他决定成立一家劳务服务公司。近日,他已将申请报告交到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日前,《西藏自治区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处长扎西顿珠对此进行了解读。
成立劳务派遣单位 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办法》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不少于50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具有电脑、资料柜、电话等服务设施;有3名以上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等具有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扎西顿珠说,这样规定是为了提高劳务派遣准入门槛,使我区的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运作更规范,从而充分保障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 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险
《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用工条件招录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劳务派遣单位按《劳动合同》支付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扎西顿珠说,目前,我区很多用工单位或者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出现纠纷,解决起来会很麻烦。劳务派遣作为这种行业重要的补充形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会得到充分保障。
违反《劳动合同法》 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我区劳务派遣市场刚刚起步,目前,全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公司只有3家:西藏达而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智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西藏聚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全区劳务派遣市场规模有2000人左右,西藏达而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占70%的市场份额。由于我区劳务派遣市场规模还不成熟,现在具有资质的3家公司中,其中一家暂时没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还有一家,准备出让公司股权。市场上,还有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在做劳务派遣业务。
《办法》规定,以劳务派遣为名与其它单位串通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扣押各种形式的保证金,扣留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视其情节,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劳务派遣工作,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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